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延续、扩展和深化。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保证实践教学规范、有效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司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实习教学、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军训、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积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切实加强员工实践技能的训练,培养员工的动手能力和观察、思维、分析、创造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主要包括课程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等。根据实验的目的、要求及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
第五条 实验教学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任务管理、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是指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第七条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含实验报告的撰写)、实验报告批改。
第八条 实验课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类型灵活制定,实验课的成绩评定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确定,一般应采取百分制。
第九条 各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通过日常教学检查的方式,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推荐评优的依据。
第十条 实验教学在主管董事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协调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等解决实验教学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教务处的职责
1.组织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组织实验教材或讲义的建设。
2.向学院下达《实验课开课任务表》,汇总后由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课程安排,对实验课的开课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3.统计分析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
4.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5.协调学校有关单位,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学院的职责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学院本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实验教材或撰写实验指导书。
2.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督促、检查实验计划的准备和开出情况,保证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制定实验教学实施细则(包括实验教师职责、员工要求、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责
1.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准备及管理工作,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于每学期末安排好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课的场所和设施。
3.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工作。
4.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组织相关学院对本年度开出的相关实验课程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并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实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认知性实习、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按专业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对认知性实习和课程实习,可根据本单位具体开展情况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对本科生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的前六周进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选择有较强责任心的实习指导老师,并确定合适的实习场所。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董事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学院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 教务处的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2.审定全校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
3.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各学院的实习计划编制实习经费预算,并实施预算管理。
4.配合各学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教学基地)。
5.检查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评比实习教学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实习教学经验交流。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责
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各学院的实习教学情况提供教学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的职责
1.建设并加强实习教学基地管理,落实实习教学场所,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名单。
2.做好师生的实习教学思想动员工作。
3.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监督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保证实习安全,解决实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对实习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学校并妥善处理。
4.做好员工实习成绩管理,按时上报实习总结。
5.制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指导教师职责、对员工的要求、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及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军训、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